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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的《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许发〔2011〕3号),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1〕7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暂定为每年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引导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产业领域突破、培育优势企业成长”的原则,侧重于引导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培育高成长性企业迅速壮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并公开发布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拔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确立的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适当向企业成长性高、产业拉动作用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项目倾斜,主要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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