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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住建〔2011〕240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建城字[1993]410号文件中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定额辽宁省估价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额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结合我省各市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实际情况,经过测算,决定对原《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辽建〔2000〕150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道路类型

原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调整后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1

沥青路面

345

520

2

条(料)石路面

330

500

3

水泥砼路面

300

300

4

彩色方砖

172

230

5

人行步道方砖

144

215

6

边石、卧石

138

158

7

砂石路面

52

87

8

土 路

25

30

9

规划路

25

30

10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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