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四、明确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内容
  对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严密监督,一经发现以下行为,坚决查处:
  (一)招标人:(1)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及其他与招投标工作有关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在有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4)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5)违法设置障碍和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6)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1)弄虚作假,骗取投标、中标资格;(2)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干预或插手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
  (三)中标人、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1)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四)招标代理、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1)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接收投标文件;(3)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参加编制标底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2)擅自接触投标人;(3)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4)违反工作纪律,透露工作秘密和随意发布不实消息。
  (六)参加评标的专家:(1)收受投标单位贿赂,在评标过程中排斥其他投标单位;(2)参加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3)以个人好恶,对投标单位进行不公正评价:(4)违法评标纪律,透露有关评标情况。
  (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1)参加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2)利用职权,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应当公开采购不公开采购;(4)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