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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水利(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项目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
  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区(县)级市纪委、监察部门的督监,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
  参与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招标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等内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评标结果、报告应在开标后10个工作日内报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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