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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
  (八)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探索建立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改进奖励方式。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津补贴水平,完善运动员绩效工资制度。健全运动员聘用制度,明确运动员岗位责任,对少数作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探索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度。
  (九)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社会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训练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所属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待遇。按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13号)规定,给办理视同缴纳手续的退役运动员补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做实其个人账户。将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荐运动医学专家进入工伤鉴定专家库。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对于原由体育系统评定过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多种渠道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的要求,加大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力度,积极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改善体育医疗单位医疗设施条件,提高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十)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各训练单位和优秀运动队要认真研究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规律,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要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预防意识,加强医务监督,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要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定期健康检查、伤病汇报、医疗诊断监督、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等相关制度,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在训练单位逐步建立运动康复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加强伤病防治、运动康复等工作。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优秀运动队队医,强化管理,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运动员伤病防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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