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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8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适应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一、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见义勇为人员及遗属,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见义勇为人员生前供养的。
  上述人员不含被批准为烈士人员的遗属、符合因公(工)牺牲(死亡)条件人员的遗属、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的遗属。
  (二)因见义勇为致残并由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人员。
  上述人员不含符合因公(工)致残条件人员、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人员。残疾抚恤金与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确定;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因公致残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确定。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随所参照优抚待遇标准同步调整(2012年北京市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
  三、资金保障
  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定期抚恤金、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四、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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