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政〔201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拥有或者租借能存储200万公斤以上粮食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第六条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租借能存储10万公斤以上粮食的仓储设施。

  第七条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与其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