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支持围绕动力电池与电动车、生物与新医药、现代煤化工、特色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依托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通过项目寄养、税收分成,达到利益削齐、财税共享,引导项目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形成现代煤化工、电池及电动汽车、生物与新医药、振动机械与起重机械等产业集群。积极承接境内外加工贸易项目落户,发展特色加工贸易企业群体,培育形成若干加工贸易特色集聚区或骨干企业,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八)推动优势企业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优势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推进制冷、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型电池材料、特色装备制造、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行业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县财政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要求,从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确保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到2012年,对转移到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比照郑州出口加工区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所需费用由省、市或县(市)、区各负担50%,具体按产业集聚区所属财政级次办理。
4.到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