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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海关、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综合治税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财税部门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明确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确保相关要求能及时传达,有关涉税信息能及时提供。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加强财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全市涉税信息资源的整合、交换与共享。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和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3、各部门提供的涉税资料只作为财税机关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以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4、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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