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生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文[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新政文〔2010〕195号)精神,决定建立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生活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40号和省关于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生活的要求,以保障总供给,满足总需求为目的,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现价格调控目标,维护社会安定,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新局面。
二、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特别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价格上涨和异常波动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一)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或委托他人主持。
(二)会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三)会议组成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等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