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体育场地工队伍建设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中心定于近期开展北京市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凡鉴定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一、培训、鉴定工种:体育场地工
二、培训、鉴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三、报名对象: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基本文化程度为初中毕业及以上,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均可报名。
四、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报名时间: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17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培训、鉴定时间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