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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新政文(201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企业上市服务,落实企业上市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的目的
  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发行审核等工作中,本着“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有效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为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二、绿色通道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确定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对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实施服务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研究的对象包括: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需要落实的优惠政策;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证明;
  (四)需要绿色通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绿色通道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成员单位的,可以直接联系该成员单位的联系人帮助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企业可填写《新乡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一企一议申报表》,向上市办提出申请。
  (二)进入绿色通道。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经过甄别后,确需进入绿色通道的,上报市领导批准后进入服务绿色通道,转交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手续限时办结,无特殊原因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处理上市后备企业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应从我市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行“一事一议”,确有必要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反馈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企业事项办理情况。对于不能如期办理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
  (四)督办函制度。对于长时间未办理事项和未解决的问题,实行督办函制度,无故不能完成的要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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