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市文改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文化产业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市评审认定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第六条 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经营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行业条件包括:
(一)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8%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二)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复制业为3000平方米以上)。
2、拥有具有国际和国家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3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