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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送水工程沿线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告,并向省建管局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送水工程沿线各级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送水工程沿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存储期间的利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结余的经费,应当继续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送水工程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移民区的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省建管局与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当建立例会和检查制度,加快征地拆迁进度,提高移民安置质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送水工程纪检督察工作组应当监督检查县(区)级以上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包干责任、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建管局应当会同两市工程建设处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被委任单位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送水工程沿线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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