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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十八条 省建管局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市级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第十九条 送水工程征地拆迁中的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所有者,并实行一户一卡制。
  第二十条 送水工程沿线农村移民在本县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能调整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移民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第二十一条 因送水工程建设确需工矿、企业单位迁建及其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的,其补偿费由迁建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给迁建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建设。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规划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送水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省包干到两市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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