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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二)参与征地拆迁中的实物量复核;
  (三)对移民实物量和补偿标准以及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四)组织房屋拆迁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理;
  (五)组织移民安置小区建设;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审计、验收。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送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个别工程建设用地与原土地利用规划不协调的,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修订方案与送水工程建设用地一并申报;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订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
  送水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所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送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条 送水工程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 送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省发改委《关于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执行。其中房屋差别较大、矛盾较多的,可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送水工程建设用地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涉及多个县(区)的,由有关市组织相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开展调查资料收集等基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以市为单位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送水工程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沿线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送水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建管局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送水工程沿线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工程沿线县(区)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省建管局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市级人民政府在与省建管局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指导县(区)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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