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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2008年2月19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2008〕5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以下简称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87次常务会议纪要、省发改委《关于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苏发改农经发〔2007〕1028号),结合送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以人为本、顾全大局、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送水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连云港、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市)包干负责,送水工程沿线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送水沿线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水利、国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问题的研究处理,下设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送水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建管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两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协助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
  (四)采取招标方式,委托有监理、监测评估能力的单位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理、监测评估;
  (五)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六)指导两市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的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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