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投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规范使用与监管制度
(一)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责任,切实注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救助资金筹资机制。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联和工会扶助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增加医疗救助投入,扩大基金规模。要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二)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时办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与结算的基础工作。
(三)加强监管,控制不合理支出。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各地累计结余基金总额不得超出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对基金结余超出规定的,省将根据使用情况予以减拨或停拨省级补助资金。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职能,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城乡医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人员资料,配合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和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结算平台建设、医疗救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相关统计数据。
市、县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