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当地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
(四)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癌症、透析、放化疗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等诊疗项目统筹兼顾。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快捷的救急作用
(一)建立同步结算平台。民政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加强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医疗救助管理结算模块和日常运行维护。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实行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
(二)健全基金结算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和结算机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从财政专户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当地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代为与医疗机构结算,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财政部门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三)实行便捷就医程序。按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进程要求,同步推行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实行住院、普通门诊、特殊门诊、长期用药等统筹兼顾的医疗救助。救治对象确需转至辖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凭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出具的转诊证明,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对突发急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