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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苏民保〔2009〕11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为加快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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