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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是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保障资金。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经费。让孤儿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心。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规范发放程序,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和程序要合理可行,管理要严格规范。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证明材料:

  A.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B.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C.父母患有精神病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D.父母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3)已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附件3),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4)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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