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民福〔2011〕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2011〕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自2011年7月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
孤儿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心下一代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孤儿的保障工作,出台了《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较好地保障了孤儿的合法权益。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保障措施有待落实。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扎实推进。
二、明确对象和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一是确定孤儿保障对象。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每年 提高标准时间统一为7月1日。各地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