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对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各市、县、区也应及时充实调整或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立足源头,标本兼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强化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将治理工作重点向源头转移,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超工作力度。
(一)严把车辆生产关。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把车辆改装关。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严把车辆检验关。各级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