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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对于重要环节的进程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相应笔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访投诉反映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专门登记,并将检查后的情况及时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期限管理与告知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改正。
  第三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未能依照期限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依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执行通知书
  附件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附件三:执行进程告知书

  附件一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  ) 执字 号

  :
  你(单位)与  一案,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  款  元。
  二、向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其他诉讼费用  元;申请执行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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