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2012年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以及执行款物交接等重要环节,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实行节点控制。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询问执行实施工作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实施工作期限和进程告知情况实行流程管理,加强监督。
二、执行实施的启动
第四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五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第六条 执行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告知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八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