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活动,科技(推广)项目列入县(市、区)级计划每项0.5分;市、厅级计划每项1分;省、部级计划每项2分(本条款累计2分)。
52、科技(推广)成果获县(市、区)级奖励每项0.5分;、市、厅级奖励每项1分;省、部级奖励每项2分(本条款累计2分)。
(七)水利法制 (8分)
53、加强水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年度考核考核良好(1分),考核优秀(2分,共计2分)。
54、依法行政,落实水政巡查制度,加强水政执法,完成上级部门督办的执法任务,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被撤消,行政诉讼无败诉(1分)。
55、及时有效遏止水事纠纷或发生水事纠纷后及时依法处理,涉及相邻市县的水事纠纷能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调处和裁定(1分)。
56、政府出台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分)。
5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率达100%(1分,审批率低于100%不计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80%以上通过验收(1分);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率达100%,并用于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等规定的范围(1分,征收率低于80%不计分,共计3分)。
(八)精神文明建设(8分)
58、县(市、区)水利局被评为或保持县(市)级精神文明单位(1分),市级文明单位(2分),省级文明单位(3分,共计3分)。
59、水利局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2分)。
60、认真组织编制地方江河水利志,完成年度编制工作任务,并取得阶段成果(1分)。
61、县(市、区)水利局年终综合考核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或“优秀单位”(1分)。
62、水利系统内产生省部级单项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0.5分),2项以上(1分,共计1分)。
二、组织实施办法
1、组织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文件,省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可成立竞赛活动组织机构,负责有关推荐、指导等工作。
2、评选程序:在各县(市、区)、市本级(市和所辖区财政合一)总结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市政府择优推荐到省竞赛活动办公室。省竞赛活动办公室复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