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青海省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家指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农村学生营养膳食结构,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教育。
组长:周敏茹 省疾控中心主任医师
成员:李溥仁 省疾控中心主任医师
张敏 省红十字医院副主任护士
熊睿 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许志华 省疾控中心主管医师
联络员:梅岩 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
(五)试点学校职责
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校长牵头,教师和食堂工作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群众代表、乡村干部代表等参加的学生营养计划工作小组。要把落实“计划”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关管理工作;要在师生和食堂管理服务人员中经常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和营养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建立并落实学生实名制管理、营养健康监测、食堂卫生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卫生日常监管、食堂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常听取有关部门、营养专家和学生家长意见,不断改进营养膳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学生营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种检查、评价、检测等工作。
(六)制度建设
为确保“计划”顺利、有效、安全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以下制度和办法。
1.全省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
2.全省农村学校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牵头);
3.全省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牵头);
4.全省农村学校食堂营养配餐指南(省卫生厅牵头);
5.全省农村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6.全省供餐企业招投标和托餐家庭准入办法(省工商局牵头);
7.全省学校食堂安全和卫生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牵头);
8.全省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牵头);
9.全省农村学校营养改善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省教育厅牵头);
10.全省中小学食堂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七)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学生营养改善管理机构、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在“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置和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省、州(地、市)、试点县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专人处理。
省级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省教育厅:0971-6310540
省卫生厅:0971-824473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971-8865620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省监察厅:0971-8482072
二、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
(一)实施计划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搞好国家试点,逐步开展地方试点,同时结合全省寄宿生生活补助扩面提标,进一步完善“一补”政策,全面推进“计划”实施。一是搞好国家试点。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规定的40个试点县农村(不含县城,下同)学校实施,覆盖学生39.59万人,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二是开展地方试点。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试点未覆盖的大通、平安两县的农村学校开展地方试点,覆盖农村学校全部学生,生均补助标准和补助天数参照国家试点规定执行,每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三是“一补”扩面提标。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布局调整扩大寄宿制学校规模增加的6.6万名农村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同时按现行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提高全省农村(含县城)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六州小学和初中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00元,西宁、海东地区小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初中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50元,用于营养改善,年所需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按比例分担。六州藏区同时落实“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每生每年再增加生活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