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帮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宣传和动员当地群众支持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检查指导当地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是“计划”实施的牵头部门,要把“计划”实施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牵头负责“计划”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定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改善学生就餐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和学生营养知识教育计划,编印宣传材料和简明教材;总结推广“计划” 实施中的先进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实施进展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计划”实施情况定期督导。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完善财政支持“计划”实施的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把农村学校食堂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农牧部门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和半成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准入、登记和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组织专家研究学生营养膳食结构,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配合教育部门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对学生进行营养、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学校食堂管理服务人员、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进校园”活动。

  监察部门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依法对“计划”实施进行行政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公正、廉洁、阳光运行。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办法,负责就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定点加工企业和学校勤工俭学企业(场所)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商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物资的协调指导工作。

  扶贫开发部门要把“计划”实施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支持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宣传部门负责审定“计划”实施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宣传工作,为“计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农民经济联合体、协会等农村组织,以及有关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支持实施,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专家指导小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