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督促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个人签订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要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储藏、食品分餐、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供餐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创新供餐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和不同学校实际,积极探索供餐模式,采取学校食堂供餐、餐饮企业送餐、家庭托餐、配送营养食品、有食堂的学校支持无食堂的学校供餐等多种供餐模式。在安排学生营养餐时,根据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学生营养、实施效果、供餐条件等,可采取营养早(午)餐、课间加餐、提高正餐标准等不同方式。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办农(牧)场,补充食品原料供应,降低供餐成本,各地要结合本地饮食习惯、民族习俗、农副产品资源优势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在食品原料供应、供餐模式、监督管理方面,要创新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
(四)严格规范管理。试点地区政府、有关部门、试点学校、供餐单位、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参与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实施行为。县(市、行委)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规范,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食堂管理、招标投标等管理办法。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和家长。要建立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要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有关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和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定期公布经费账目,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加强营养教育。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供餐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营养科学普及教育工作,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进行营养、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学校要做好师生和食堂管理服务人员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和营养知识教育的组织工作,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试点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研究农村学生营养膳食结构,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进行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教育。
(六)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政府、媒体、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学校营养改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地和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举报,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要予以公开答复。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要督促学校成立由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监督小组,具体工作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准确、深入宣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宣传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解读相关政策,真正使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