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改善农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牧区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营养状况,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和生活补助方面的投入力度,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逐年提高、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实施了学生取暖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进行免费体检等,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为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和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全省青少年营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受我省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生活条件限制,农村牧区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依然突出,体质状况不容乐观。

  国务院决定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为对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对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建设祖国的优秀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协力推进,切实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做实做好。

  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营养改善计划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40个县农村(不含县城,下同)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在未列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大通县、平安县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解决,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启动试点工作

  一是搞好国家试点。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规定的40个试点县启动国家试点工作,每生每年补助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二是开展地方试点。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试点未覆盖的大通、平安两县同时开展地方试点,覆盖农村学校全部学生,生均补助标准和补助天数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

  (三)完善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一是扩大补助范围。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扩大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是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将全省农村(含县城)寄宿生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六州小学和初中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00元,西宁、海东地区小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初中学生每人每年提高250元,用于学生营养改善,所需资金由省、州(地、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六州藏区同时落实好“三江源”教育补偿政策,每生每年增加的100元生活补助用于学生营养改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