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沪民救发〔2008〕57号)、《关于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5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物资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61号)和《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募捐资金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08〕33号)等四个文件(附后)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新区领导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以及其他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救灾募捐组织和统计工作
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负责实施。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所得款物可以汇缴民政部门,也可以汇缴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具有法定公募资格的组织和机构。在新区内的所有募捐款物经统计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后全部用于支援灾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以本单位名义自行捐往灾区。同时,若有其他组织自行自发的募捐,应及时与区民政局联系。各街镇要在做好本系统接收捐赠款物的汇总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其他机构或组织募捐情况的备案统计。
二、关于救灾募捐资金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捐赠点接受每笔捐款,必须逐笔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写清捐赠时间、捐赠单位名称(个人捐赠的应注明捐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捐赠金额和币种。如定向捐赠,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在捐赠收据上写清捐赠意向,统一报新区捐赠点。对接受的捐款,必须指定帐户,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定期汇交捐款,定时核对帐务,保证捐赠资金的准确和安全。对抗震救灾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必须按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加强管理。启用市财政、市税务局规定使用新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后,对停用的原有空白票据应及时收回,加盖作废图章统一清点登记造册,对票据存根应核实收入资金,做到帐款相符,并对捐赠票据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