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浦发改价[2006]79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保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停车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沪计价督(2003)001号《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等有关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区域内非住宅部分)从事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对在共用部位停放车辆实行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本规定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收费,但可下浮收费;硬件设施或管理服务存在不足的,应当降低标准收费。
第四条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
(一) 停车库
临时停放:普通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5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10元;高标准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10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20元。
长期停放:普通停车库每辆每月250元;高标准停车库每辆每月500元。
(二) 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5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20元;带雨篷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6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50元。
(三) 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