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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浦府[2007]8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地价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有关精神,经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
  一、 国土资源部文件有关精神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浦东新区土地等别属二等,其最低价标准为720元/平方米。此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依据《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 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标准》,浦东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2003年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标准。
  (一) 对于应招拍挂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采取评估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底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2003年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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