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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2) 村资镇管。对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村可实行村资镇管:一是村集体资产规模小、管理费用高;二是村集体临近撤制处置;三是村集体规划受控严、发展潜力小;四是村集体管理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经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村集体资产委托镇专业公司经营,按照托管协议获取托管资产收益,并支付约定托管费用。
  (3) 股份改造。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可实施股份改造: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规模较大的合法经营性不动产,村集体年可支配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二是现有村级集体班子较强,群众比较信任;三是对股份合作改革方案有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支持。实施村级集体经济股份改造,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是规范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二是搭建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流转平台;三是健全村股份集体法人治理机制;四是强化村股份集体资产经营监管;五是为村股份集体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4) 撤制处置。对申请自愿撤制的村,经所在镇同意并报功能区域和新区批准后,由所在镇筹资对自愿撤制村的现有集体资产进行托盘变现;对经审计评估确定并按现行村队撤制政策应分配的村集体资产,经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实施村级集体资产撤制处置。
  五、 配套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各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综合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的工作机构,健全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 健全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村各项支出年初形成预算方案,年终形成决算报告;村集体资金的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必须经村党(总)支部集体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规范村集体资金预决算编制,由镇制定规范的村级集体预决算标准与办法;村集体预算方案与决算报告,在提交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前,应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的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各项资金使用、集体资产经营等实施审核监管。
  (三) 落实公共管理经费。实行联村管理的,村级各项支出由公共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承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费用,在联管各村中分摊,分摊办法由联合村党(总)支部会同各村委会确定。实施村改居的,居委会各项费用由公共财政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承担。原管理体制基本不变的,仍按原渠道安排资金,镇政府可酌情给予补贴。村自愿撤制后剩余1-2个生产队的社会管理,由邻近村代管,所需费用由镇政府从撤村资产处置上缴镇的统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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