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街镇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担保。《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各街镇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担保。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凡街镇区域企业需要贷款担保,应按《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实施细则》执行。街镇要加强对集体资产公司贷款担保行为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贷款担保制度,设定风险控制线。功能区域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街镇集体资产公司的不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三、 加强支出审批管理
(一) 街镇预算资金要按照“支出有预算、用款报计划、审批按程序”的原则加强管理,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专项资金要按照“先有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必须经街镇主任、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功能区域管委会备案后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切实加大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的管理力度。
(二) 涉及发展区域经济、确保社会稳定和解决民计民生等重大事项,需要财政性资金临时垫付的各项支出,应经街镇主任、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功能区域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临时垫付的财政性资金,由街镇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报功能区域管委会。
四、 监管和处罚
(一) 街镇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市和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切实肩负起对本单位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职责;新区监察委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 新区财政局、审计局和功能区域管委会要加强对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新区监察委、人事局。
(三) 凡违反财政性资金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新区监察委、人事局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因渎职或违法、违规造成财政性资金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