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7]112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监察委、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街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功能区域和街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财政性资金范围
街镇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一) 预算内资金。依据财政管理体制,由新区财政结返的预算内财力资金。主要包括当年预返财力、转移支付财力、上年财力清算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 预算外资金。街镇依法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各类附加收入、统筹(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新区政府各部门(功能区域)及其他单位拨入、返还的各项专项资金等。
(三) 其他资金。街镇获得的各类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各类利息收入和捐赠资金、纳入街镇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二、 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
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禁将财政性资金转移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的风险管理。
(一) 街镇一律不准出借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不允许出借给企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活动。已经出借的要限期收回,不能按时收回或已形成呆账的,要分析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街镇要严格区分出借和垫付资金的性质,对区域经济发展、土地开发、基本建设等临时调度资金、用于解决民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暂付资金,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 街镇一律不准举债。按照国务院关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的规定,街镇一律不允许向银行或企事业单位举债。对现有债务要进行清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偿债资金,逐步化解现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