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驻浦东新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比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同时接到《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安置部门酌情安置。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农村退役士兵由镇政府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并按规定纳入“镇保”。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根据《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补助标准不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的50%,并在2年内实现城乡一体化,但最高不超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入伍前是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经本人书面申请,镇政府审核,由有关部门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并由区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妥善安置。
(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安置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工作中,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接受单位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接受单位执行
《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政策,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处理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