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浦建委房[2008]51号)
各功能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2001]第111号)和沪房地拆[2003]第162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浦东新区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等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
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原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分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区域
| 三类
| 四 类
| 五 类
| 六 类
|
最低补偿单价(元/M2)
| A
| B
| C
| A
| B
|
11000
| 9700
| 9100
| 8300
| 6200
| 4800
| 4200
|
三、价格补贴系数仍统一为20%。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400元的,按4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