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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养老纳保人员门急诊就诊先以个人自费付款方式与指定医院结算。报销时,养老纳保人员凭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史卡及转院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申报(中草药费申报时须附中草药处方)。申报的费用由管理单位核准后次月计入养老纳保人员个人帐户。
  (二)养老纳保人员因患急病未在指定医院就诊,必须凭接诊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和急诊医疗费收据,由管理单位核实后再受理申报。
  八、门急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范围
  养老纳保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就诊发生的费用(患急病除外);
  (二)因自杀、自残(除精神病人外)、斗殴、吸毒及交通肇事发生的费用;
  (三)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的药品、材料、器具、用品及其他项目的费用;
  (四)不凭《病史卡》就诊或医疗费专用收据与《病史卡》记录的病情不一致所发生的费用;
  (五)凡是自购药品发生的费用;
  (六)本市和新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九、养老纳保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补助金的规定
  养老纳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享受一次医疗费综合减负补助金。一个医保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一)补助对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患下列疾病:(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心脏瓣膜置换手术;(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6)再生障碍性贫血;(7)颅内肿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10)精神病,养老纳保人员自负的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可以享受综合减负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自负医疗费(医保规定范围内)金额满3000元的补助300元;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上部分,每增加300元,补助金增加1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补助程序
  1、每年4月份至9月底,上一医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养老纳保人员,携《病史卡》、医疗费专用收据、出院小结,到所在属地管理单位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2、管理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次月将补助金计入养老纳保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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