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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劳保〔2007〕24号)


各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后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新区镇保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发局等四部门《浦东新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意见》(浦镇保办〔2006〕1号)精神,结合新区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后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浦东新区集中统一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中纳入镇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养老纳保人员”)。
  二、报销范围
  养老纳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综合减负,按本办法执行。
  养老纳保人员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按上海市镇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征地养老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对养老纳保人员医疗保障的管理,负责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和拨付。
  新区各镇和有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其属地养老纳保人员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门急诊医疗的就诊医院和就诊办法
  (一)就诊医院
  就诊医院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上海市医保局审核后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管理单位按照方便养老纳保人员就地就近医疗的原则,在新区范围内分别选择一个以上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作为基本医疗的指定医院。管理单位须将指定医院报管理中心备案。
  2、居住在外区县、外省市的养老纳保人员,按照以上原则,在居住地选定就诊医院,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作为指定医院。
  3、各管理单位应当同指定医院建立联系制度,并将适用本暂行办法的养老纳保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告知门急诊医疗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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