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是指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企业,或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一是拥有区级以上专门的研发机构;二是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登记;三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四是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社会担保机构申请报告
2、社会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社会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社会担保机构章程
5、社会担保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业务收入明细分类
8、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银行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企业)
9、社会担保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10、对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需进行标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次年第一季度由社会担保机构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社会担保机构,浦东新区财政局按照审定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社会担保机构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