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经认定后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区中小企业是指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是指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后设立的社会担保机构。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
2、对经认定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时,按本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
3、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被担保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4、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其本年度担保额超过上年的新增部分,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5、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全年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6、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全年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7、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经审核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风险准备金;
8、根据担保机构当年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实际业绩情况,择优进行资助。
第四条 申请条件及企业审核
1、享受资助的社会担保机构的申报条件
(1)为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3)本年度为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全年担保额50%以上,或本年度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额占本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50%以上;
(4)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2%;
2、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的审核
(1)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是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经国家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品牌企业和列入其品牌培育名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