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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获得不同级次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5、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不同名称的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补贴对象不超过2个。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证书;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帮助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解决信用担保问题,鼓励和支持社会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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