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帮助浦东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核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核定的“上海名牌产品”;以及经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上海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诚信记录良好,在企业经营、纳税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