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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年度内经核准的新区中小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进行的境外广告发布、商标注册、境外展览会和各项管理系统及产品认证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额度
  1、对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主要支持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名单由新区经委在网上公布),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最高限额为3万;
  2、对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企业为提高在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所作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等,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企业的商标,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2、上年度出口额小于1500万美元;
  3、已获得当年市外经贸委及市财政局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的项目;
  4、对获得上海市出口名牌和上海市重点培育出口品牌的企业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房证明或租房协议;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6、市海关统计处出具的上年度出口额证明;
  7、境外参展、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商标注册三类项目相关凭证;
  8、已获得上海市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证明;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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