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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4、经上海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市对外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给予2:3(市40%,新区60%)的配套资助;
  5、其他需要区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资助;
  6、上述配套资助与国家和市有关扶持资金资助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配套资金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6、国家和市扶持资金到位证明;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走出去”战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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