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经委工贸字[2007]第46号)
浦东新区各有关委、办、局、功能区域管委会、街镇及开发公司: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该办法规定的原则,现制订了各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浦东新区科教兴市产业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十一五”期间,对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要求区县配套部分,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支持:
1、经市经委认定的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项目;
2、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项目;
3、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市对外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4、其他需要区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企业已获得国家和市有关扶持资金;
3、同一项目未获得过浦东新区财政的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该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2、经市经委认定的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助;
3、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