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浦江办、各功能区域、各镇政府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建交委,经财政局会建交委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第六章 额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区域、用地性质、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的不同,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扣除10%用于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扣代缴及提留相关费用后,按以下比例进行额度管理: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区域出让土地所取得的其余区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由浦江办(滨江公司)安排使用。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出让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用于外环生态专项。
(二)镇域范围内(除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区域和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外)属工业项目用地、配套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其余区得土地出让收入90%由相关土地储备责任主体安排使用;10%由出让地块所在镇政府安排使用。
(三)镇域范围内(除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区域和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外)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其余区得土地出让收入80%由相关土地储备责任主体安排使用;10%由出让地块所在镇政府安排使用;6%由出让地块所在功能区域安排使用,4%由新区安排使用。
(四)镇域范围之外(除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区域和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外)属工业项目用地、配套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其余区得土地出让收入90%由相关土地储备责任主体安排使用;10%由出让地块所功能区域安排使用。
(五)镇域范围之外(除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区域和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外)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其余区得土地出让收入80%由相关土地储备责任主体安排使用;12%由出让地块所属功能区域安排使用;8%由新区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