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交委、土地储备中心、各功能区域、各镇政府、浦江办根据新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收入市与区分配比例、地价水平、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按照第六章确定的分配额度和第四章确定的使用范围分别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所属功能区域审核、汇总后报新区财政局,其中功能区域、镇政府为土地储备的责任主体,土地储备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先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
(一)土地储备、土地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项目竣工的,提供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
(三)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
(四)其他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各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分配额度,按地块、分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到镇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要求,通过各功能区域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整预算按年初预算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审定数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交委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和储备中心,新区财政将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及时告知新区建交委和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