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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土地出让所得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功能区域(含所辖镇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汇总、审核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项目按照新区土地储备规划以及行政区域、职能划分,分别由区、功能区域、镇政府作为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由区政府明确的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与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企业)签订委托开发协议,以契约的方式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土地前期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或企业承担工业园区土地前期开发的,由相应的功能区域作为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进行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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